疲勞駕駛相關法律法規
1、對疲勞駕駛提出明確要求的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 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5號)第二十條規定: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2號)第三十八條規定: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不得超限、超載運輸,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交運發[2018] 55號)第三十八條規定:
客運企業在制定運輸計劃時應當嚴格遵守客運駕駛員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
(一)日間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應不少于20分鐘;
(二)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三)任意連續7日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期間有效落地休息;
(四)禁止在夜間駕駛客運車輛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
(五)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
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駕
1、對疲勞駕駛提出明確要求的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 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5號)第二十條規定: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2號)第三十八條規定: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不得超限、超載運輸,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交運發[2018] 55號)第三十八條規定:
客運企業在制定運輸計劃時應當嚴格遵守客運駕駛員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
(一)日間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應不少于20分鐘;
(二)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三)任意連續7日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期間有效落地休息;
(四)禁止在夜間駕駛客運車輛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
(五)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
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