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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部門監管職責梳理

資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部門監管職責梳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機制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涉及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各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危險貨物的托運、承運、充裝、道路通行和應急救援等環節進行監督管理。同時,相關法規對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危險廢物、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學品、城鎮燃氣等危險貨物有行業特殊管理要求。

      一、按道路運輸環節職責分工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進一步厘清了各部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建立了常壓罐車罐體的檢驗制度和適裝介質管理機制,明確了危險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52條、第57—59條、第64條的規定,各部門具體監督管理職責如下:
      (1)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運輸環節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進行監管,依法查處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托運人違法托運行為。
      (2)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企業及產品,負責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對民用爆炸品運輸環節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進行監督管理。

      (3)公安機關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和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并負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
      (4)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建立健全并執行托運及充裝管理制度規程,負責督促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進行監督管理。
      (5)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的監管,按照職責分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負責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專項應急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健全完善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6)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常壓罐式車輛罐體質量違法行為和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書的行為。
      另外,為切實形成政府安全監督管理合力,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整體協同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53—55條還規定,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危險貨物托運、承運或者裝載過程中存在重大隱患,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要求其停止作業并消除隱患。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時,發現需由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接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移交部門。

      條文說明

①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號)。

 

      二、 按危險貨物類別職責分工

      在危險貨物運輸中,關于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危險廢物、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學品及城鎮燃氣等,國家及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了配套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規范。

      (一)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修訂)第6條規定了有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現應急管理部門,下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2)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質檢部門(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 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4)環保部門(現生態環境部門,下同)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5)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6)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8)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是判定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重要依據,其主要內容包括每種危險化學品的序號、品名、別名、CAS號和備注等信息。

      (二)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第4條和第36條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防科工委、公安部制定并發布,其主要內容包括每種民用爆炸物品的序號、名稱、英文名稱和備注等信息。

      (三)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5條和第24條規定,公安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由公安機關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國家標準《煙花爆竹產品默認分類表》(GB/T 38040-2019)規定了煙花爆竹作為危險貨物運輸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規定、默認分類表、標簽、包裝和豁免。

      (四)危險廢物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號修訂)第85、112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檢查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情況。負責查處: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等涉及道路運輸違法行為。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并發布,其主要內容包括危險廢物類別、行業來源、廢物代碼、危險廢物和危險特性等信息。

      (五)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4、5、35、37、38條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并與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聯合發布;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應當征求國務院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頒發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
      一類放射性物品啟運前,托運人應當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輻射監測報告,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收到備案材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途經地和抵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通過道路運輸核反應堆乏燃料的,托運人應當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通過道路運輸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報啟運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商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并發布,其主要內容包括分類、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舉例、容器類型、貨包類型、名稱和說明和聯合國編號等信息。

(六)易制毒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3號修訂)第2、3、20、22、24條規定,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對許可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6個月內運輸安全狀況良好的,發給12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擬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情況以及運輸許可證種類。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過程中進行檢查。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七)城鎮燃氣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5、16、24條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來源:中物聯危化品物流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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